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关怀和照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第19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实施范围是学院通过正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自治区财政按比例分担,用于奖励资助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高职在校生的30.8%,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执行标准为:我院国家助学金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其中特别困难学生每人每年4400元,一般困难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一学年智育成绩无补考科目;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智育成绩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请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按学期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高职在校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评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于每学年开学初向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院开设的其他奖励、资助项目。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各系部按照学院的要求布置并宣传讲解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2.每年9月初,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认定等级组织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并报系部资助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4.系部资助认定工作小组初步审核各班级申报的评议结果,在系部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评议结果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汇总,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每年10月20在全院公示五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连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一学年内学院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学生。
第九条 学院及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指定的银行卡中,任何部门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扣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各系和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原《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2012年】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 人 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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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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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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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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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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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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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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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等级(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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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班级: |
曾获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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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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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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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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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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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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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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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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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辅导员班 主 任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系 部 负责人 意 见 |
系部(签/章) 年 月 日 |
学 生 工 作 处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天,无异议,同意该同学获得 学年等国家助学金。
部门(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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