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安全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财教[2018]第1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在籍三年制、五年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院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为进一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准确度和针对性,真正实现精准资助,结合学院实际,考虑到目前学院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和实际效果,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采取“以勤代奖”的方式,即取消学院奖学金的评选,学院设置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通过勤工助学的方式,使家庭经济真正困难的学生得到更好的帮扶受助,同时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增强感恩意识。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其他部门和各系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院职责
(一)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院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三)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做好勤工助学的整体预算及资金划拨工作。
(二)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负责全院勤工助学经费的审批、审核及薪酬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做好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分配及监督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岗位申报;协调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负责学院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面试等工作,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六)监督并指导各系部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
(一)学院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辅导员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院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天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上一人一岗,即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岗位申请
学院各部门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固定岗、临时岗),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开设。
校内各职能部门、教辅单位因不可预见的突发性、非常规性工作设立的临时岗位(或项目)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开设。此类岗位的申报应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用工设岗申请表》,并于工作开展前一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
第十四条 岗位聘用
院内岗的聘用应按照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开展。学院应做好岗位的申请、选拔、录用、培训、考核、备案等工作。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应优先、重点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酬金管理
第十八条学院设置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每年按至少40万元予以核定。
第十九条 酬金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8元/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500元/月,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条 酬金申报。各用工单位、各系部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包头轻工技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表》。
第二十一条 酬金核算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核定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酬金发放
(一)财务处按月对核定通过的勤工助学酬金进行发放到学生建行卡中。
(二)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三条 学院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勤工助学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聘用学生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需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2年】、《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2019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