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
评定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关怀和照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第92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实施范围是学院通过正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自治区财政按比例分担,用于奖励资助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高职在校生的3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执行标准为:我校国家助学金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其中特别困难学生每人每年4000元,一般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8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一学年智育成绩无补考科目;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智育成绩可适当放宽,经班级、系推荐,根据困难程度酌情评定国家助学金等级,经学院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
第三章 申请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按学期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高职在校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评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院开设的其他奖励、资助项目。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每年9月初,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
2.本班(或本系)根据资助比例和评审条件(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须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后进行评选),于10月1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结果须经本系学生资助管理小组集体研究通过,提出初步名单和享受等级,连同《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院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于每年10月25日前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连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一学年内学院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学生。
第九条 学院及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建行卡中,任何部门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扣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各系和学生工作处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院将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 人 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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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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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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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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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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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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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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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等级(特困/一般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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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班级: |
曾获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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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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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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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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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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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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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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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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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
班 主 任 意 见 |
签字 年月日 |
所 在 系 部 意 见 |
系部(公章) 年 月 日 |
学 生 工 作 处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天,无异议,同意该同学获得学年等国家助学金。 部门(公 章) 年 月 日 |